案例分析题:

甲乙签订一份精密仪器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 “ 甲方按照合同的迸度支付货款,但要求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不合格,将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合同签订后不久,甲方调查得知,乙方的供货质量不稳定,于是通知乙方: “你方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提供了担保书: “如果乙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则由乙方的开户银行返还甲方的所有支付。”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吗?

第1个回答  2012-04-07
答:有。因为在这个合同当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有着先后履行顺序的。因为甲公司作为先履 行义务的一方,得知乙公司的供货质量不稳后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其履行的是不安履行抗辩权。 在不安履行抗辩当中,要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提供充分的担保,但是乙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不 充分(他不能保证质量,只能在质量不合格时还钱给甲公司) ,这就给甲方一个解约的权利了, 因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2个回答  2015-08-23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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