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派的基本观点有的与德国新语法学派一致,如从心理学立场去理解语言的本质,主张严格运用语音规律。在研究方法上,他们认为,当不知道某一语言变化的出现是由于语音规律还是由于类推作用时,应该先用语音规律去解释,只有解释不通时,才考虑类推作用。但是他们与新语法学派有不同之处:他们强调语言的社会性,把语言看作众多单词和词组的总合;主张区分语言的内部历史与外部历史;重视语言史同社会史的联系,认为社会的变化会引起语言的相应变化(如语言分化、方言合并等);认为不仅思维依赖语言,语言也依赖思维。他们的某些看法同后来的法兰西学派、布拉格学派相近。
在印欧比较语法领域中,莫斯科学派有过一些重要的发现。19世纪90年代,福尔图纳托夫在波罗的 -斯拉夫语中,发现了词重音在一定条件下由词首移向词末。这个发现,俄国语言学界称之为“福尔图纳托夫 -索绪尔定律”,因为F·de索绪尔在同一时期在立陶宛语中也发现了同样的规律。例如动词〔我〕拿,梵语 bhár╣mi和古希腊语férō重音都在词首,而俄语бep╒则重音在词末,这是从词首移过来的。
在普通语法理论方面,福尔图纳托夫提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前人的观点。他把词的意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同客观世界相联系的“现实意义”(词汇意义),另一类是语言本身所具有的“形式意义”(语法意义)。 他认为语法学是研究语言形式的科学,词法学研究单词的形式,句法学则研究词组的形式。词的形式就是词能够分解为“基本部分”(词干)与“形式部分”(词缀)的性能,具备这种性能的词是有形式的词,否则是没有形式的词。一个词能否分解取决于语言内部有无对应关系,即某一形式的存在必须以某些其他形式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关系必须通过一定手段表达出来。福尔图纳托夫强调,划分词类应该根据形式标志,而不应以逻辑、意义为依据。他将原始印欧语中的词分为有词形变化的(变格和变位的)和没有词形变化的(不定式、副动词、副词等等),并且认为在其他语言中也可以这样分。按照他的看法,世界诸语言的形态分类法应该是:①粘着语(如乌拉尔-阿尔泰语);②曲折-粘着语(如闪语);③曲折语(如印欧语);④词根语(如汉语);⑤多式综合语(如美洲印第安语)。他认为词根语中的单词没有形式。
在句法学中,福尔图纳托夫以词组为基本概念,认为句子只是词组的一种,即所谓完整词组(有语法主语和语法谓语),而不完整词组通常只是完整词组的一部分。他强调,句子的语法分析应该不同于判断的逻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