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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将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企业单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6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企业单位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雇员)2017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282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14090元/月。
二、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53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345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12900元/月。
三、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53号)等文件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为774.27元/月。
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二○一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