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被迫离职告知函已经给到公司了?

1.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且不让员工离职;
2.员工书面被迫离职告知函,公司拒绝签字;
3.邮政ems寄告知函到公司,公司抵赖说没收到。
怎么办?

直接发信息给公司负责的人,截图保存,直接去劳动仲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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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09

你好,你的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我一一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且不让员工离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首先,你可以提出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诉求1:要求单位补发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

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提出劳动仲裁诉求2: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劳动仲裁诉求3: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假设你在这个单位工作7个月,每个月工资6000元,那么你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诉求:

①解除劳动关系;

②要求单位支付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元*7个月*(2-1)=42000元;

③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7月份按照一个月计算,6000元*1个月=6000元。

简而言之:因为公司“过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仅可以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护自身权益。


2、“2.员工书面被迫离职告知函,公司拒绝签字;

         3.邮政ems寄告知函到公司,公司抵赖说没收到。”

这两个问题实属一类,如果已将离职告知函通过EMS方式发给单位,只要EMS显示单位已经签收,在劳动仲裁中,就会认定为单位已经收到了,不容置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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