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上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口以上的乡、镇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第七条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的代表的代表资格,并向大会预备会议作出报告;
  (四)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五)提出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通过;
  (六)决定本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七)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八)根据会议议程,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一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因故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议程;
  (二)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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