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潭征拆联字[2013]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潭征拆联字[2013]2号)》

第1个回答  2016-02-02
潭征拆联字〔2013〕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2013年7月22日晚,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广在市地产集团七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第2次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陶新水、市人民政府督办专员严新民、市政府办正县级干部高谦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工业改制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市中心城区重点市政项目建设总指挥部征地拆迁安置协调部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市城区内市属企业租赁直管公房的征收腾退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市城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直管公房的,被征收直管公房的价值和补偿严格按照《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执行。
二、市属企业租赁的直管公房需要征收的,由房管部门负责与企业解除租赁关系;企业内部的租赁关系及转租行为(转租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单位的)由企业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除租赁关系。
三、涉及市属破产、改制企业租赁直管公房需征收的,为积极支持企业破产改制,贯彻以人为本,倾情扶持对职工的安置,特在征收补偿中对承租企业予以适当倾斜,明确房管部门与承租企业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4:6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房管部门得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40%,承租企业得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60%。
四、鉴于各房管所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运营较困难,今后各房管所的改制成本,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五、征收市属企业租赁的直管公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按潭政办发(2013)16号文件规定计提,房屋产权人(房管所)在征收中所需工作经费,由建设业主单位另行解决。

附件:参会人员名单

湘潭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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