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征役机制的建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9
  的鱼鳞册和赋役黄册,充分证明了明代役法原则中存在着田土和人口与徭役的密切关系,朝廷,就可以完成徭役的征发。> >   在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制管理下,里甲、杂泛、均徭和兵役,成为明代徭役的主要项目。> >   明王朝通过编制的鱼鳞册和赋役黄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既保证了朝廷税收,又使徭役能够正常征派。明初的徭役还是比较轻的。> >   通过鱼鳞册和赋役黄册,查知人户中躲避徭役的逃户,督令逃户复业,并免徭役一年;查知老弱不能归乡的,就地登记户籍,授给田地,据田赋税。> >   明代在徭役年龄方面的规定是,年16岁为成丁,开始服役,60岁始免。在徭役类别方面,主要有里甲、杂泛、均徭和兵役的徭役。> >   里甲是明代社会基层组织。城市中的里又称坊,近城者则称厢。每里人户为110户。里甲制于1370年开始在江南个别地区实行,1387年,经户部尚书范敏倡议,推行于全国城乡。> >   一里之中多推丁粮较多的10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10甲,甲设甲首。里长对上级朝廷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本里人户丁产的消长变化,监督人户生产事宜,调理里内民事纠纷,并以丁粮和财产多寡为序,按赋役黄册排年应役。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 >   里甲制度下的里,依各地情况而不同。有的地方一里包括几个村落,有的地方一个村落分成几个里。> >   因为当时乡村环境的差别,再加上各地方言的不同,所以里的名称也随各地情况而有差异,有不同的称呼。例如,在北方里常称为“社”,在福建也有称里为“社”的特例。> >   以里甲为单位编派的徭役,称里役或甲役,有正役和杂泛差役两种。> >   里甲正役是里甲人户应当的重要差役。里甲正役主要任务包括以下3项:> >   一是征收税粮。税粮包括夏税和秋粮,分别在夏秋两季依地亩由里甲负责催收。若里甲有逃亡人户,税粮照征,由里甲赔纳。> >   二是办理上贡物料。历代沿袭,各地方以其物产上贡。明代天子及军国所需等物料都来之里甲、科派民间。北方的府、州、县上贡的比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区比较多。如遇派纳的物料非本地所产,里甲人户必须出银购买。> >   三是支应朝廷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门中的听使唤的皂隶,在监狱中看守罪犯的禁子、掌管官库的库子、管官仓、务场、局院的斗级等均出自里甲。官员们的生活用具,学校生员的用项,乡官的年例礼物、夫役,地方上的乡饮酒礼费用,送生员赴考的路费,为进士和节妇建立牌坊,馈送过往官员,支应驿夫铺陈酒食等,均由里甲备办。> >   明代中叶后,随着一条鞭法的实行,里甲正役逐渐摊入地亩,折银征收,雇募应役,里甲应役之法逐步废弃,里甲逐渐失去其原来的作用。> >   杂泛是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民夫从事造建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 >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和丁力进行的。由于官吏士绅的徭役可以优免,豪强地主可以买通官府,所以杂泛差役多由贫苦农民负担。明代以民户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为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杂泛差役。> >   赋役黄册定民户为3等9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3等人户当差。> >   此类杂泛差役,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 >   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夫等,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禁子、弓兵、狱卒、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 >   随着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明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即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 >   均徭因其按户等人丁编排,均纳徭役,故称均徭。1436年,江西佥事创行均徭法,将经常性差役从杂役中划出,成为一种徭役制度,明弘治时在全国推行。凡省、府、州、县衙门的杂色差役以及杂项劳役的折价,都属均徭。> >   均徭以人丁、税粮即丁粮多寡为基准来设定户则,均派有杂役。丁粮多者为上户,编重差;次者为中户,编中差;少者为下户,编下差;一户或编一差,或编数差,也有数户共编一差的。> >   轮差次序常和里甲同时排定,10年或三五年一次。服役期在里甲正役满后的第五年。在具体实行上,南北方略有差异,南方以丁田为基准,北方以丁粮为基准。> >   均徭中有力差和银差。弘治、正德年间,亲身服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纳的称银差。以后力役常以银代纳,于是银差范围日广。> >   力差必须应役户亲身充役,后准许由应役户募人代役。名目常见的有皂隶、狱卒、门子、马夫、驿馆夫等,多在近地承当,士绅有免役特权。> >   银差行于弘治、正德年间,即应役户缴银代役,岁于均徭人户内点差,每名折收银若干,雇人充役。名目主要有岁贡、马匹、草料、工食、柴薪、膳夫折价等,多由下户承充,派在远地。> >   卫所制为明代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明代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   卫所由元代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5600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也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 >   卫所军屯田是明代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规定,边地军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军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并按份征粮。洪武至永乐年间,全国军屯约有八九十万顷。> >   除大量军屯外,还实行商屯作为补助手段,即按开中法,由商人在边地募人垦荒缴粮,以补充军粮。由于实行了军屯,军粮有了保证,边防也得到巩固。> >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于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 >   军户为世袭,而且管理严格,除军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赦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余丁或军余,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余丁随行,以助其生活。> >   朝廷多给军户田地,而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余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也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清,本是一名戍军,后来找人顶替之后,才离开军伍。> >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正军服役于卫所,可以带妻同行,以利于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朝廷以工匠生产。> >   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两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朝廷财力。> >   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至明嘉靖时期,加上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用募兵制。> >   募兵有挑选的余地,完全有条件选择青壮年。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募兵的薪饷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募兵来自百姓,兵虽丰富,缺额可以随时募补,保持军队满员;不需要可以随时裁减,节省军费。总之,募兵制更有利于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精锐部队。> >   [旁注]> >   范敏 阌乡,即今河南省灵宝人。明代政治人物。1380年,授试户部尚书,明太祖以徭役不均,命范敏编造黄册。范敏后来又负责制订徭役和里长制度。为明代的税收与征役提供了行政依据。> >   生员 俗称秀才。是经过院试,得到入学资格的士人,也是士大夫的最基层。对府、州、县学生员也称庠生。又有贡生、监生等名目,统称诸生。> >   佥事 我国古代职官。金朝的按察司始置有佥事一职,专司判断官事。元代的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置有佥事。明代沿用,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有佥事。清初沿用佥事一职。> >   张昶 元顺帝时为户部尚书。元末作为使者招降,反为朱元璋扣留。灭亡后,出仕明代,官至中书省参知政事。然而张昶“身在江南,心思塞北”,写信托降人寻访在北元的儿子,被杨宪告发,受到惩处。> >   罗教 我国明代中叶时的卫所士兵罗清结合了佛教禅宗、道家老庄思想与道教中的许多教义、加上传统而形成的一种民间宗教,也被称为无为教和罗祖教。创始时间为1482年。罗教思想单纯,教义浅明,是一个系统化极高的宗教。> >   罗清(1442年~1527年)。明代山东即墨人,为军人兼宗教创始者,后世门徒则称之为罗祖,又称“无为老祖”。其教又俗称罗教、罗道教、罗祖教、无为教。罗教一出,几乎所有民间宗教皆为所影响,奉之为祖师。> >   [阅读链接]> >   明太祖朱元璋曾深以卫所军的屯田为荣,曾夸口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   明代开国以后,明太祖把军队任务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守御操练,称操守旗军,是战斗部队;一部分下屯耕种,称屯种旗军,是生产部队。> >   朝廷分配给生产部队足够的荒闲国有土地,此外,耕牛、农具、种子也由朝廷供给。屯种旗军既为朝廷生产了大量粮食等战略物资,又完成了戍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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