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1年8月30号开始到被申请人处上班,担任盘点员,每个月工资232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社会保险,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每月还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70元作为保险金。于2012年8月才发现是扣除的公司车补费用,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拿自己那份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都置之不理。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有13个月,而被申请人一直未拿到自己那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并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70元保险金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申请人退还。
这样写可以么?需要怎样修改才行?
我是去年8月30日到公司 实习期两个月 今年10月31日 要求我调岗 那我是工作了一年了?不能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话 能要求别的赔偿么?
追答你工作是14个月了,只能要求经济补偿,即你一个半月的工资。
还有14个月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险要求补缴。
我现在告了 公司在开庭前给我补缴了社保 但是扣发我上个月的工资 我应该怎么办
追答要有扣发原因啊,如果你没上班,那么扣是正常的,但如果你上班了,他要是扣就是违法的啊。
扣发的理由要合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