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实证主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5
法律实证主义,这一理论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法律的命令本质与道德伦理的分野。早期的法律巨擘如边沁和奥斯汀,他们的思想犹如涟漪,从君主统治的源头出发,揭示了法律效力的可验证性。实证主义者如奥斯汀,主张法律的有效性并非源于道德判断,而是基于可执行的命令,尽管他们对不公正法律持有抵制态度,但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自动服从。

杰里米·边沁的法律实用主义更是对传统观点的革新,他批判旧有观念,倡导法律应以实际效果为导向,推动多学科的交融与发展。约翰·奥斯汀继承并发展了边沁的思想,他将焦点集中在刑法上,强调的是对命令的绝对服从,但他的定义更深入剖析了义务的本质。

边沁和奥斯汀都强调主权,但边沁对法律的界限持开放态度,认为法律涵盖命令和禁止行为,区分刑法与民法。奥斯汀则更纯粹,坚持法律是君主的直接命令,排除了习惯法等非人为制定的规则。他们的理论分歧在于对主权者的限制,奥斯汀主张全能立法,而边沁则承认可能的法律限制。

哈特的法律理论则从义务角度入手,他区分了直接义务和授权性规则,强调法律的背景与社会实践。哈特的实证主义不依赖于道德或主权者的命令,而是关注法律的创制过程,特别是“承认规则”的重要性。他将法律视为一个规则体系,包括义务规则和次要规则,后者确保法律的执行与义务的履行。

法律的构成并非孤立,而是由一系列相互依存的规范织就。凯尔森的规范理论将法律视为规范系统,基本规范作为核心,是法律秩序理解的关键。它的效力超越道德判断,是法律秩序一致性的保障。凯尔森强调法律秩序的内在有效性,而非经验性检验,关注法律的客观性。

约瑟夫·拉兹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他将法律视为社会事实,其效力源自社会检验而非道德价值。作为强硬法律实证主义者,他质疑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主张法律的功能分析可以是价值中立的。即使在法治的理想中,法律义务也不依赖于道德普遍性,法律的权威性源于其自身体系的特征和来源的检验。

综上所述,法律实证主义如同一面镜子,反映出法律的命令本质和其与道德的界限,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效力来源,这些都是理解法律世界不可或缺的关键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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