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日常运转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招聘、管理和保障相关工作。第四条 勤务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五条 文职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六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依法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七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体罚、虐待、殴打、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占用、损毁涉案财物;

  (五)越权使用公安数字证书,非法获取、买卖、泄露其他组织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八条 辅警用人额度的设置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实行动态调整。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编制本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用人额度,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辅警用人额度使用状况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招聘录用为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 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武术、排爆、突击等特殊技能或者信息技术等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辅警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但相关条件应当在编制招聘计划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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