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主体职责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及时处理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等。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会议记录应当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如发现较大隐患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独立建账,

  专项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奖励等各项工作费用支出。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当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主动接受乘客、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安全生产监督,完善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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