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工程报建第一条 凡在本省新建、扩建或改建工厂、港口、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邮电通讯、房屋等建设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三资”企业、农场、部队(保密工程除外)等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能动工兴建。第二条 凡中央、省审批的工程项目,在省建设厅报建,或者到省建设厅委托的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凡市、县审批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第三条 办理工程报建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筑许可证》;
  (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工程预算;
  (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的《中标通知书》;
  (六)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符合上述规定者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第二章 技术资质审查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许可证,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严禁无证施工。
  (一)凡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构件生产、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和各种专业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都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省内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方能承领工程施工任务。
  (二)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任务,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五条 施工企业进入省内各市、县承包工程施工,必须到当地市、县建委(城建局)交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各市、县不再发《施工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第六条 省内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办理跨省施工审批手续;出国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七条 施工企业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进行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盖章的证件无效。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第八条 工程承发包必须按《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第九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并严格履行。第十条 港澳地区及国外、中外合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是:
  (一)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者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或者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二)外资企业独资兴建的工程;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发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合同应对工期、质量、造价、保修向发包方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证明的施工单位。技术要求和结构相同的群体,总包单位必须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特殊专业技术部分除外),严禁转包。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施工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任务,不得分包。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一般不得超过施工总值的一点五倍。第十三条 工程承发包造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建设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准高估冒算,不准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任意压价发包。第四章 建工管理费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分省内外、国内外,不分何种所有制,均应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并缴纳建工管理费。
  缴纳建工管理费的办法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的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以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缴纳。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