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的用工合同还没签订,今天商场通知下个月8日辞退停工日,准备商洽赔偿事宜。 想请教;下个月只有8天的工作日,是否应该要求商场签订用工合同?之前有4次每个月签订一次的用工合同是否合法?我在赔偿过程中需要做些什么?
从今天起;按签订合同期(月底合同到期)计算只是提前了十二天通知我,用工于下月8日截止。(下个月的用工合同还没有签订)
这是什么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已定下被辞退了,现在想得到的帮助是如何得到应有的赔偿?
追答赔偿不清楚怎么算。据说赔偿费是一般是服务满一年得一个月的钱吧(这一个月是按当地生活标准算的还是什么忘了。)。但是劳动法不是说2008年后的。不是签满三次就可以签无固定期的合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