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竣工验收的预售房屋能否实际交付使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未经竣工验收的预售房屋不能实际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最基本的出发点是以对建筑工程设置竣工验收的程序来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安全。该条所规定的不能交付使用,包括建筑方在内的任何一个对房屋进行正常使用的民事主体均不能使用,除预购人之外,也包括对上述房屋进行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所涉房屋未经验收,开发商和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可以注意到的是,这一规定中使用了“必须”“方可”“不得”等词语,说明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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