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的汽车专用路(以下通称高速公路)。第三条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归口省交通厅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服从省公安厅领导。第二章 交通管理第四条 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教练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路考。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配备警告标志。小型客车前排座位应装置并系安全带。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除因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高速公路区段的限速规定。
  高速公路各区段的行车时速,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同方向行驶,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五十米;
  (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含七十公里),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一百米。
  机动车在雨天、雪天、雾天、夜间或冰雪路面上通行时,行车间距比上述规定增加一倍。第八条 半幅高速公路中心线的两侧依法排列为行车道和硬路肩。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必须各行其道,不准掉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随意停车。第九条 客运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固定座位数量。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第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需停车时,应驶离行车道,停在右侧硬路肩上或紧急停车带内,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第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或因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方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报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驾驶员和乘车人应撤至右侧硬路肩上,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和拦截其他车辆。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协助事故处理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处理交通事故,排除障碍,疏导交通。第十三条 行人和违禁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肇事的,一切责任由违章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承担。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经常完好。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毁时,应及时组织力量限期修复,一般不得中断交通。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养护、维修和其他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地点设置安全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维修道路的车辆、机械必须安装黄色示警灯。第十六条 因遇自然灾害高速公路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紧急措施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高速公路附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清除路障或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行为:
  (一)侵占高速公路及其用地;
  (二)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高速公路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和从事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第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高速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全幅高速公路两侧各为30米;半幅高速公路在预留加宽的一侧为45米,另一侧为30米.第十九条 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内和立交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第二十条 凡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修建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管线等设施或必须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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