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7-0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计算机病毒被定义为:“在计算机程序中,由编制者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够自我复制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与医学上的“病毒”不同,计算机病毒并非天然存在,而是人们利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固有脆弱性编制的一组指令集或程序代码。
计算机病毒可以潜伏在计算机的存储介质或程序中,当条件满足时,它们会被激活,并通过修改其他程序将自己的精确副本或可能演化的形式插入其中,从而感染其他程序,对计算机资源造成破坏。
这种病毒对其他用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关于计算机病毒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当时约翰·冯·诺伊曼完成了一份学术工作,题为“复杂自动机的理论与组织”,后来以“自我复制的自动机理论”为题出版。
1972年,Veith Risak在冯·诺伊曼自我复制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具有最小信息交换的自我复制自动机”一文,描述了一个针对西门子4004/35计算机系统的汇编语言编写的完整功能的计算机病毒。
来源:百度百科 计算机病毒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