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地级市有什么特权

请用实例说明地级市比县级市有那些特权(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

第1个回答  2008-10-28
呵呵,地级市的领导可以是省委的成员!县级别的打死他都不能!
每年国家的拨款地级市要不县多出很多,具体的标准那是国家定的。
地级市是其本地的行政中心,县则是个自为中心,不利于发展。。。。
第2个回答  2008-10-28
没有什么特权,只不过地区是介于市与县之间的过渡。有特权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但总体政策和国家制定的一样。
第3个回答  2008-10-29
地级市比县级市高一个级别,比如说青岛是一个地级市,而即墨是一个县级市,青岛下面有包括即墨在内的十二个县级行政区划。
第4个回答  2008-10-29
没什么特权……
第5个回答  2008-10-28
第一、两者的关系:
1990年代前,行政区划是,中央辖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下面辖“地区”(也叫过“专区”),地区不是一级政府,只是省的派出机构,设行政公署(叫过专员公署)。“地区”相当于自治州。后来,全国的地区陆续“撤地改市”,新成立的市成为一级政府,权力比原来的“地区”大多了。但它还是归省政府管。这类的“市”当时习惯叫“地级市”,也叫省辖市。县级市,建立得早的,原来就归地区(即行政公署)领导,当时叫“地辖市”,后来地区成为“市”,就形成“市管市”,为了不混淆,才有了地级市县级市的说法。当然也有地级市成立后才建的县级市。 县级市和县在行政级别上没有不同,只是县要成为县级市必须在经济总量、城市人口等方面达标才行。县级市肯定受“地级市”(应该改口叫“省辖市”)的管辖。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包括省辖县级市和自治州辖县级市。县级市不设市辖区,从直接行政领导关系看,县级市一般由地区、地级市代管,自治州辖市则由自治州领导。改革开放以前,县级市一般是从县域范围内分出一个或几个乡镇设市而来,也就是常说的“切块设市”。那时,我国县级市发展缓慢,一定时期内比地级市还少,如1975年全国有地级市96个,而县级市只有86个。改革开放以后,加快了设市速度,改革了设市模式,特别是1983年以后撤县设市越来越多。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437个县级市,比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增了347个,其中80%是撤县设市而来。

第二、两者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区别:
1986年,国务院46号文件批转了国家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 1993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1986年设市标准的报告。关于设市撤县,报告做了明确规定,详列如下: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注:只能说物质基础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精神文明的建设,但在文化上没有区别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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