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4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第三章 管理范围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
  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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