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剑门蜀道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剑门蜀道保护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剑门蜀道,是指北起朝天区中子镇,经利州区、昭化区,南至剑阁县武连镇的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金牛古道。包括古道、古桥、古渡、栈孔、古驿(铺)、古柏、古井、关隘、摩崖造像及石刻、古寺(观)及故居、古墓葬及沿线附属设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遗存及自然遗迹。第四条 剑门蜀道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维护剑门蜀道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的保护工作,将剑门蜀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县(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剑门蜀道保护情况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第七条 剑门蜀道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乡(镇)行政首长在离任时应当对古柏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接。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剑门蜀道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剑门蜀道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剑门蜀道专项普查、调查,建立名录管理基础档案和信息管理数据库。第十一条 剑门蜀道保护建立名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保护名录建议,会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保护名录,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保护名录包括保护对象名称、位置、特征、现状、保护责任人等内容。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组织编制剑门蜀道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保护规划应当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公布的剑门蜀道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保护标识。界桩和保护标识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第十四条 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确需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当与剑门蜀道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十五条 根据剑门蜀道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在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剑门蜀道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影响剑门蜀道整体景观风貌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的应当依法治理。第十六条 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破坏、损毁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剑门蜀道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剑门蜀道保护标识;
(四)毁林开荒、开矿采石、取土、开采地下水、修坟立碑;
(五)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及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其他有损剑门蜀道安全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