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最新通知
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及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文献号】47497号文件,调整汽车报废标准如下:
此通知自2000年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18日
特别强调,营运车辆转非营运或非营运转营运,须遵守营运车辆的报废标准。对于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需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否则将被注销。非营运载客汽车定义为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为经批准的旅行社专用载客汽车。
以上调整仅针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沿用国经贸委等1997年和1998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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