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中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在中国,通常把环境法称为环境保护法。
中国古代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在法律上作过一些零星的规定。中华民国时期,颁布过《渔业法》(1929年)、《森林法》(1932年)、《狩猎法》(1932年)等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区,人民政府颁布过《闽西苏区山林法令》(1930年)、《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1938年)、《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年)等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50~60年代,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规。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批转了这次会议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10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随后,又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一些法规以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随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日益加强。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通知》(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决定》(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2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2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规定》(1974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3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76年)、《渔业水质标准》(1979年)、《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79年)等等。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环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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