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交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校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校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校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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