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是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表现。因为专利权通过其第一次合法销售已取得了合理的利益,如果允许其权利延续到销售后的产品的流通和使用上,则显然会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不便,妨碍商品的流通,不利于商品经济。因此,为防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合理限度、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通常,有关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的认定存在两种方式,即国内用尽、国际用尽及或区域用尽。世界各国一般都在国内立法确立了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但是尚未明确规定国际用尽原则。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适用范围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也就是,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的差异,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国自然取得,同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依照一国法律因销售而用尽,但其在其他国家依法享有的同一知识产权未必用尽。鉴于此,当今存在的争论主要体现为相对立的两种:一是,主张将地域性原则作为与国际用尽原则的对立,以否定其在内国法的适用,从而扩大专利权在国际市场的独占范围,支持此主张的多数来自于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二是,主张地域性原则只是法律对专利权提供的有限保护,处于权利用尽的次要地位。也就是支持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扩大化发展,包括中国的发展中包国家倾向于此。实践中,后者得到了愈来愈广泛的关注和立法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