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3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批准贵阳市花溪湿地公园为第六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建设花溪湿地公园,是贵阳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调整城市功能结构、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的重大项目,是我市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重大举措。

  2011年9月6日,贵阳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建成正式开园。随着游客的增多,公园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管理体制未理顺、配套设施不完善、管理措施跟不上,公园内乱扔垃圾、钓鱼洗菜、人车不分、损坏设施、攀折花木等现象不断发生。为尽快理顺管理体制,科学划分管理职责,把湿地公园纳入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以最大程度方便游客,提升湿地公园品位,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尽快制定出台《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得尤为迫切和势在必行。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森林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土地管理法》

  5.《水土保持法》

  6.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11年6月,花溪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住建、环保、林业绿化、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小组。同年7月至10月,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借鉴了外地以及各地湿地保护、湿地公园管理方面的经验,汇集了广大市民对湿地公园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湿地公园存在的问题,归纳了立法的重点。于11月中旬,完成《规定》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花溪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法制局网站上登载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经多次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市法制局收到《规定(送审稿)》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 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修改,形成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市编委《关于设立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的批复》(筑编发〔2012〕38号)文件明确“在花溪公园基础上组建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加挂花溪公园管理处牌子,为花溪区人民政府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公园管理机构受花溪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花溪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是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公园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这里的委托主要指住建、农业、环保(除噪声)等行政部门的委托。

  (二)关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游泳、钓鱼的问题

  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贵阳市汪家大井花溪水库阿哈水库北郊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黔府函〔2005〕17号)文件的划定, 湿地公园内的花溪大桥至董家堰中曹水厂取水口水坝河段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游泳、钓鱼是为了保护饮用水源质量和安全,因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湿地公园内的花溪大桥至董家堰中曹水厂取水口水坝,禁止游泳、钓鱼”。

  (三)关于湿地公园内限制车辆进入的问题

  湿地公园内的道路主要以步行道为主,车行道仅供应急、救援等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为维护公园内行车秩序和游人的生命安全,需对进入园区的车辆进行限制性管理,因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湿地公园内村民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限速行驶。湿地公园内的观光道路,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湿地公园内的旅游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并按规定线路行驶”。第四条 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列入花溪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快湿地公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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