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1

A.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哪几个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回代理业务并提答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直白的说就是要成立一个招标代理公司,需要有办公的地方和注册资金,同时公司中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包括有经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和招投标领域的专家,最好有资质证书之类的证明文件 。

B. 搞工程的要投标,请问废标是什么意思

工程招投标中的废标现在统称否决其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否决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否决其投标,即在评标过程中,如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个别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也就是通常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废标。二是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实现招标目的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况出现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否决投标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决其投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其次,否决其投标应符合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否决其投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投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否决其投标。第三,被否决投标的,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具体的否决其投标或废标情况和条件。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情形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②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③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④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1)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2)无投标人公章的;
3)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的情形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7)《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特例:《 *** 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 *** 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C. 开标过程中密封条件不满足要求将被否决投标吗

根据《招抄标投标法袭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根据以上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条件不满足要求,将被否决。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D. 开标前投标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投标人明知故犯有过错,其不具有投标资格或投标被否决

第一,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均须满足,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任何投标人均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这意味着,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或不予以遵守。相关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对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投标的情况,国家有众多相关规定。部分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 *** 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 *** 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 *** 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因此,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的看法错误,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只不过,在此案例中,招标人某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过错,没有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规定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具有投标资格,也没有查询投标人是否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此种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E. 企业筹资渠道与方式包括那些

创业者来传统找投资的方式,源 按照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经营积累,或是通过内部集资,无需承担借款费用,是许多初创企业首要考虑的方式

外源融资就是借助外部力量达到吸收资本的目的,可以大致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银行贷款 ,但银行等机构受政策及自身发展的影响,会导致不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认为中小企业资金偿还能力弱而更倾向于大企业。

股权融资 是指出让部分股权以达到融资的目的,此种融资方式无需偿还从投资人处获得的投资资金,所以如果项目失败或创业公司破产,那投资人之前投的钱也都打了水漂,若公司上市,那投资人也会获得巨额利润。因此这类机构在投资项目时对项目创始人(创始团队)或创业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以上, 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渠道,企业或创业者在找融资时

可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调整选择线上融资平台获取投资,平台会整理海量投资人资源,帮助创业用户智能匹配投资机构,提供创业服务,快速提高融资效率;

参与平台举办的创业路演大赛,借此拓展人脉资源、开阔视野以及积累实战经验。

F. 一般企业年报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企业年报申报时间是在每年的上半年。每年上半年具体的时间是从1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对年报进行修改和申报。

每次申报企业年报的规则是当年申报上一年的企业年报,申报的方式是在网上工商企业年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的年度报告需要在线填录系统中填写,按照提示填写完成,提交即可。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及时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仍未公示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6)否决投标条件扩展阅读:

对未履行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6月3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如异常名录内企业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逾期未公示年报的情形,由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类似于一种“黑名单”,将会影响企业在 ***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的信用评级。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有可能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G. 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有什么区别

1、最高限价是实行清单计价后的拦标价,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内,高于最高限价就视为脱容标;
2、标底是定额计价时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标底价;
3、招标控制价就是最高限价,意思是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是无效投标。
4、以前的招标都是用标底的,一般是谁最接近标底中标不管是高还是低。现在基本都不用标底的了,都是采用清单报价法都是用招标控制价。

H. 招标中可以将有无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否决投标人的条款吗

招标文件中,如果将有无中国驰名商标做为否决投标人的条件,就是歧视性条款,可以提出质疑。
一般而言,这种条件可以做为加分条件。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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