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退休中人过渡期结束,养老金不再与职称挂钩,这是真是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8
是假的。
职称和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调整有关系吗?没有关系。
所谓的退休中人,主要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衔接过渡期,养老金的计算需要采用一定的过渡办法来逐步实现,故称为退休中人。
退休中人养老金计算的原则是“保低限高”。也就是在办理退休时,养老金要按照新老两种办法进行对比计算,当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时,按照老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这就是“保低”;当老办法计算的结果低于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时,按照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但是高出老办法的部分不是按照100%计发,而是按照10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这就是“限高”。
在中人的养老金计算中,由于中人还存在比较长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就涉及到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问题,其中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要和中人在职时的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称挂钩,专业技术职称越高,任职时间越长的中人,视同缴费指数就会越高,不但要增加基础养老金,同时还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中人退休后,不管领取的是全额计发的退休金,还是按比例计发的养老金,都会参加国家每年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在养老金调整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的办法,不再和本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挂钩。但由于在退休时专业技术职称比较高的人,往往会获得更高的养老金,总体上在养老金调整时,养老金越高的人,越有优势。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中人10年过渡期的结束,在202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按照新老两种办法进行对比计算了,全部是按照新办法来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202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还存在比较长的视同缴费年限,还需要计算平均缴费指数,还需要计算视同缴费指数,还需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所以这部分人在计算养老金,还是需要使用到本人专业技术职称的。
在2024年10月以后,在办理退休时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由于平均缴费指数都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也不需要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由于缴费年限全部为实际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只与自己的缴费基数挂钩,不再和本人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挂钩,也就不需要再使用专业技术职称了。
虽然办理退休不再使用专业技术职称,但在职时的工资是和专业技术职称挂钩的,特别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越高,在职时的工资也就越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就会越高,今后退休时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就会越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业技术职称不但会增加自己在职的工资收入,同时也会间接增加养老金的待遇。
综上所述,技术职称和中人的养老金计算有关系,但和中人的养老金调整没有关系;今后在办理退休时,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还需要用到本人的技术职称,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不再使用专业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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