嫣然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的员工亚鹏、菲姐(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期间,在小巨蛋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所签单据都注明为“嫣然娱乐文化公司”,消费目的为嫣然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18万元。后亚鹏与嫣然公司发生股权矛盾离开该公司,小巨蛋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嫣然公司催收欠款,嫣然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菲姐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8万元,但以亚鹏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2011年3月1日,小巨蛋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嫣然公司偿还亚鹏的签单欠款共计10万元。问:嫣然公司是否应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