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治和管理畜禽养殖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保障公众健康,依据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规定,所谓的畜禽养殖污染,指的是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过程中的污水和恶臭等,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和破坏。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但放养活动不在其规定范围内。污染防治的方针是优先采用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在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规划时,需充分考虑本地畜禽养殖污染情况,并将其纳入规划之中。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需按照环保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废物的合理利用和处理。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和特定保护区域建设养殖场,已存在的违规场所需要限时搬迁或关闭。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同时落实废渣的综合利用措施。
养殖场应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并严格遵守排放标准。超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环保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保护被检查者的权益。
养殖场需采取有效措施,如硬化储存设施和实施清污分流,以防止废渣污染环境。废渣可采用还田、制沼气、生产有机肥料等方式进行循环利用,确保无害化处理。
对于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将给予罚款,严重违规者可能面临限期治理。各级政府有权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存栏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猪、鸡、牛养殖场,以及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型养殖场。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