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6
1. 本规定旨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本规定对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2. 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者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3. 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相关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4. 在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6.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7. 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8.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9.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10.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规定,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服务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处理。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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