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与构筑物有哪些区别?构筑物有哪些难点分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03

建筑物通称建筑。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构筑物的称谓在给排水教科书中提得比较多。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定义不是绝对的。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就江河、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


  一、地铁终点站的大型停车库(带顶棚) :建筑


  二、大型城市立交桥 :建筑


  三、广播电视发射塔 :构筑物


  四、海底隧道 :建筑


  五、机场跑道及滑行道:构筑物


  六、长江三峡大坝:构筑物


  与建筑物有区别的是构筑物,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 在许多时候,“建筑物”是和“构筑物”相对而言的,尽管有时也混指。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一词侧重于其具备的审美形象或者围合了可使用的空间,即强调其相对直接地被人观赏或进入活动。构筑物则偏指其它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地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拦水的“堤坝”。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建筑物的定义: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构筑物有哪些难点分析


  第一,具备独立性。这里须区分构筑物、建筑物与房屋的关系。构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共同构成了建造物。其中,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分界是人们是否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建筑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建筑物又分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房屋与其他建筑物(如农村中的棚房、简易房等)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构成要件(如层高、四至、围护等)。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是与房屋等建筑物相对的建造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属于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房屋一部分的烟囱、水塔等和建造在房屋内的猪圈、灶台、仓库等,一方面其已经作为房屋的附属物,是使房屋具备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条件,但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应当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与烟囱、水塔、猪圈、灶台、仓库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将这些附属设施作为构筑物与房屋一并登记,将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重复登记。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是构筑物区别于房屋等建筑物的一个重要标准。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属性就是通过人们在其内直接从事生产和生活以满足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道路、渠、水井、烟囱等建造物,虽然也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建造,但是人们并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


  第三,有用性。民法学意义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性的物质对象。故民法上的物须具备有用性,构筑物作为民法学意义上的物,也必然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备物的一般属性。对于那些已经废弃多年的建造物,由于其已无价值可言,不应属于构筑物。


  第四,永久性。永久性是与临时性相对而言的,临时搭建、修建的可以任意拆除而不致影响其存在属性的建造物,不应属于构筑物,构筑物应当是附着于土地上,一经移动,将改变其属性的不动产。


  第五,人工性。人工性是相对于自然原因形成而言的,构筑物作为民法学意义上的物,应当是凝结了人类劳动的有价值的物。因此,天然形成的未经人工建造的沟渠、路等不应属于构筑物。


  构筑物难点之二在于如何描述,构筑物形态的多样性及用途的复杂性,对其进行分类容易产生混淆,建议不对构筑物划分。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统一登记为构筑物,在附图中具体针对每一个构筑物表明其名称即可。构筑物因形态各异,难以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因此,建议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的附记栏里通过附图形式表明构筑物所处位置,再配以文字说明是何具体构筑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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