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的40起贪污贿赂罪指导案例(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1


最高院权威解析:贪污贿赂罪的四大关键案例

【第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解码: 杨代芳与同伙联手,侵吞国家建设资金,定性为贪污罪。区别于私分国有资产,此行为非单位集体行为,且未惠及多数人,且缺乏公开性。


【第122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例: 刘忠伟私分国有财产仅限于特定内部群体,这一行为构成犯罪,关键在于集体领导决策的“奖金”发放,视为单位犯罪行为。


【程海青贪污案例】国有企业转型下的职务犯罪: 作为国有企业出纳转任国家干部,程海青因职务变动引发的贪污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底线。


【第1016号】李培光挪用公款与贪污的界限: 李培光的职务任命未经合法程序,未满足国家出资企业中管理国有资产人员的任职要求,这影响了他对贪污罪的认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既看形式上的职务代表,也看实质上的公务活动。唐志华等人的案例揭示,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人员涉及贪污、职务侵占和受贿,需明确区分各罪名。


社保工作人员李成兴的案例,展示了诈骗与贪污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黄明惠作为代征税款人员,因非法占有目的被定性为贪污罪,而陈强等案例中,支付原单位费用的行为不计入贪污数额,因缺乏主观故意和支配权。


回扣支付的法律边界清晰:胡滋玮等人的贪污行为,涉及虚开发票与虚构交易,揭示了国有资产保护的严苛性。王妙兴的隐匿资产行为,因其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被定为贪污罪。


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心理状态和损害国有资产的方式。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贪污案,展示了国有企业人员和国家机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对贪污罪的定性起到关键作用。


【徐华、罗永德案】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贪污未遂,虽未完全得逞,但因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仍按贪污罪论处,彰显法律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总的来说,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最高院对贪污贿赂罪的严谨剖析和深入解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确保法律公正与公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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