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价值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12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该目录规定了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按照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按照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按照基准价值核算。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
如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那么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未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