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3、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犬只相片。
二、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扩展资料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九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一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