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意义、性质以及后果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针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由监护人(父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也就是说,超市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在未经其法定监护人代理的情况下,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任何商品。如果超市经营者在未经父母代理的情况下出售烟、酒,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导致未成年人的人身、身心健康带来伤害的,超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