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已按照要求添加了p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1995年12月25日发布的法发[1995]23号文件,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数额巨大则定义为侵占十万元以上的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行为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委派或聘请,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侵占行为仅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1999年6月25日的法释[1999]12号批复指出,如数额较大,应依据刑法定罪为职务侵占罪。


最后,2000年6月30日的法释[2000]15号解释了共同犯罪的问题,如公司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单位财物,不论数额大小,都可按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同时,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根据主犯性质定罪。


扩展资料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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