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林海武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海武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海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林国辉、林海武骑摩托车窜至
攸县城关交通路建设银行附近伺机作案。下午2时许,二被告人见贺红梅从建设银行取款出来,便随跟踪贺至攸衡路攸县人民医院茶园分院处,座在摩托车后的林国辉趁摩托车从贺红梅身旁经过时,突然伸手抢夺贺的手提包内有现金22182.5元、阿尔卡特手机一台和存折一本等物,贺即抓紧手提包不放,二被告人强行将贺拖了10米远后将手提包抢走。此时
公安民警彭江辉把林海武当场抓获。林国辉见状便丢掉手提包逃跑,逃至攸县上云桥乘车时,被车上乘客罗金山、李武识破而将其抓获扭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