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精神,为更好地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规划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经研究,拟在现有条件较好的普通高等院校中,遴选部分院校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安排建设立项,一个建设周期3年。
建设管理:
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一个建设周期(3年)后进行增补,连续立项建设两个周期,仍不能通过国家验收批准授权的,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申报条件:
学校现有实力较强,与相应基本条件相当,经过一个周期最多两个周期的建设,能够达到并满足国家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