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4-07
⑴如何界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罪名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此类罪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的特征包括:
1.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 主观方面为过失。
⑵何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责任罪?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案判件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进行了量化规定。其中,“重大伤亡”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严重后果”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
⑶检测机关在签发逮捕证后超过24小时才将逮捕通知送到嫌疑人家属,这种做法是否违规?
根据法律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在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⑷涉嫌劳动安全生产问题应由哪个部门受理?是否属于派出所的职责范围?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具备一般刑事案件调查权。因此,劳动安全生产问题不属于派出所的职责范围,而应由相应的公安机关部门处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