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简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27

自由心证,即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是一种司法理念,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运用"良心"和"理性"来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在先前的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受限于固定证据类型,无法根据实际判断证据的合理性,这种制度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迪波尔,这位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倡导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引入自由心证原则。1791年的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这一理念,并在后续的法律文件中如《刑事诉讼法典》中进行了详细规定。1808年,法国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原则。自由心证原则随后在欧洲资产阶级国家中得到广泛采纳,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判断证据的核心原则,如今已被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扩展资料

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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