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燃气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高效节能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及使用、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清洁能源推广利用相关职责。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燃气场站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防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燃气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燃气,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充装企业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燃气经营、使用、储存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第六条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提倡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等新产品,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接收其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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