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第九条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规划核实管控措施。未经业主依照法律规定表决同意,不得对住宅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颁发规划许可手续。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义务。

  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劝阻,并将违法建设信息移送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设获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违法建设信息数据库以及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互通。第三章 查处执法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可以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录音录像、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收集、固定违法建设有关证据。第十四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依法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设施设备。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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