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8-01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是为了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确保伤病残退役军人得到及时、妥善的安置。该规定适用于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六级残疾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人员。安置工作由军队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共同负责,遵循为国防服务、以人为本的原则。
其中,伤病残军官和文职干部因战、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可作退休安置,审批权限根据职务不同而不同。士官一级至四级残疾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同样可考虑退休或终身国家供养。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残疾等级较高者,由国家供养终身;五级、六级残疾者则按国家规定进行安置。
退役后,伤病残军人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具体安置去向需经审查,部队需提供相关医疗鉴定表。军队会根据个人伤病残情况提供一次性安置补助,并确保住房、医疗等保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残疾等级和医学鉴定则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