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监管网格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等其他监督管理,配合对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以及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以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等相关监督管理;负责煤炭、成品油和电力等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组织淘汰尾气排放超标车辆,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矿产堆场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道路沿线物料堆场、城市建成区内闲置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职责范围内生产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建筑施工工地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露天停车场,城市建成区外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排气、交通基础设施施工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以及航道整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现场和堆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水利施工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九)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绿化工程、绿化作业,城市建成区内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食品、餐饮服务场所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海事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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