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职工的财产生命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故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责任制。第四条 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部署、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企业评选先进的一项条件。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经济承包之中,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同步进行。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并严格执行下列治安保卫制度:
  (一)安全防范制;
  (二)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制度;
  (三)机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现金、票证、器材、文物、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菌种、放射源等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人员、物资、车辆出入门、库制度;
  (六)特殊部位动火作业的审批制度;
  (七)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度;
  (十)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作为领导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所属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社会治安;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职工群众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检查,改进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四)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使保卫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与本单位所担负的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并保证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开展工作的条件(包括所需要的业务经费),对无保卫机构的,指定专人负责;
  (五)对本单位的群众性集会、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采取严密的治安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
  (六)组织职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九条 各单位的保卫机构,既是各单位的组成部分,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业务以公安机关为主,行政管理以本单位为主。
  公安机构的设立或撤销,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公安人员的任免,由公安机关审批。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条 公安、保卫机构应对本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在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完成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开展调查研究,搞好“敌情、政情、社会情”的搜集,及时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斗争;
  (四)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责任事故;
  (五)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做斗争;
  (六)掌握一般反革命线索,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七)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加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八)领导经济民警、企业交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
  (九)监督、考核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十)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