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山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全面发展,实现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关工委是在党委领导下、以广大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现职同志参加、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关工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四有”新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曾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具有特殊的政治优势、威望优势、亲情优势和时间优势,是培养教育青少年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五条 从青少年身心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他们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立志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做贡献。
第六条 本着自觉自愿、就近方便、发挥特长、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五老”积极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七条 协调配合宣传、文明办、政法、综治委、老干部、教育、民政、劳动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老龄等工作部门,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宣传教育,共同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以及青少年宫、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场)等公益性教育资源的作用。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以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及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为载体,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活动。
第十条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青少年、失足青少年、贫困青少年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综合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深入社会生活第一线,对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对重要问题可与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联合调研,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坚持重大工作部署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青少年的原则,把各项教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城市社区、学校、厂矿等基层单位和家庭。
第十六条 针对青少年的生活实际和接受能力,不断改进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采用形象生动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平等交流的方式、直接参与的方法,寓教于行,寓教于乐,引导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体验、锻炼。
第十七条 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近方便、形式多样的原则,构建多种活动平台,开展“老少互动、双向关爱”活动,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工作,定期举行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较大直属单位关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新成立关工委组成人员的公布和各级关工委主任、副主任的调整,依照有关规定由同级党委发文。
第二十条 县以上关工委办公室,为关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或群团部门。若工作特别需要,可适当吸收老年志愿者帮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关工委对下级关工委负有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下级关工委应向上级关工委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完成交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关工委可以接受海内外团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助学、助残、助困及扶助发展青少年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关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关心下一代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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