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开车在外地与一货车相撞,我们负全部责任。我们仅购买了交强险。
事故第二天保险公司人员开的修理厂通知货车司机把车开去定损,修理厂报价6000元。不论我们怎么投诉95512,平安保险公司的人都拒绝与我们接触,只告诉我们交强险超出2000只要出具委托书就可以赔偿。经我们通过其他途径查到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为2300元,我们向当地另外两家有规模的修理厂询价,报价均在3000元以下。我们提出到别的修理厂修理,货车司机拒不配合,声称修理厂不让他把车开出来,因为他没有交定损费。请问:
1.请问修理费用到底由谁说了算?如果物价局鉴定修理费为2300元,但货车司机自行修理发生了6000元的费用,我们是否需要承担。
2.对方为营运货车,由于其不肯配合我们修理而造成的停运损失是否需要我们承担。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我们需要赔偿的营运损失=每天的营运损失*修理所需的天数(比如修理厂修车用了5天),还是说赔偿的营运损失=每天的营运损失*车子到修理好之前的天数(包含他拒不配合我们修车所耽误的时间)。
3.修理厂提出要定损费是否合理,我们是否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