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单位正常运营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包括它们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强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政府监管的模式。各级政府需领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和领导任期责任制考核。
公安机关在第五条中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范围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而对特定行业或系统的监管由有关部门负责,他们需解决单位内部治安工作中突出的问题。
第六条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需依法组织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等任务同步进行,实现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七条列出了第一责任人需履行的具体职责,包括执行法规、建立责任制、制定制度和措施、配备保卫人员以及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等。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他们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理案件和消除隐患方面的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涉及治安保卫的重点单位范围、重要部位的确定、人员任用条件、公安机关的职责以及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强调了对治安保卫工作的严格要求和对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理。
最后,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确保了法规的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