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06年5月的交通全责,对方骨折住院,我方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现对方出院我方沟通3个月后到交警队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但对方说还没有恢复和医疗好,要求半年以后再进行处理,因此我们垫付的钱也不能由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我的问题是:
1、对方骨折打了钢钉,医院3个月会为其拆除钢钉,我们到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事故处理?
2、目前对方有加大误工费和营养费的时间数额之嫌,如果对方6个月才配合进行事故处理是否合理,对方的依据要有哪些?我们必须按6个月的医疗期来支付他的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吗?
3、对方的住院医院是自选的,跟医院很熟悉,目前我方也没有看到过对方的具体治疗方案和费用明细,那么医院开具的全部医疗费用都可以进保险吗?还有什么比例吗?如果有保险公司不予支持的或部分不予承担的怎么办?
十分感谢和期待您的专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