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第四章组织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9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第三十三条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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