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一、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请在回国后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尽快邮寄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报到。地址:100044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电话:略。